今年年初,两条新闻再度引发了社会对代孕问题的争辩和讨论。一个是郑某女艺人在美国代孕却弃养两个孩子;另一个是成都代孕母亲坚持生下并抚养被客户放弃的孩子,因为经济原因卖掉出生证明后导致女儿上户口困难的新闻。
在详细探讨这个话题之前,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目前代孕的现状。
多篇新闻报道以及其他零散的数据等
国内价格是一次70w到120w人民币,去美国代孕则一次150w人民币左右。而代孕母亲的收入在20w以内(利润的大头被中介和医生拿去了)。
另一个是对于LGBT组建的家庭,他们不能通过传统的生育方式繁衍自己的后代。美国的大部分的LGBT家庭倾向于领养而非代孕,这是基于道德伦理、基因不平衡(一般只由其中一人提供配子,再通过捐赠或购买另一性的配子)以及经济方面的考虑。而选择代孕的家庭,最重要的原因是生育、抚养过程可控(不会领养到有酗酒或吸毒的父母的孩子),以及孩子与自己有基因关系。而且,成为家长的意愿同样强烈,无论与将来的代孕孩子有无基因关系。最重要的是,研究发现,LGBT家庭代孕的孩子在心理健康结果上与其他孩子并没有区别。
但在中国,选择收养的家庭非常少(无论是男女伴侣还是LGBT家庭)。原因是:
最后,但也是最重要的,收养的孩子缺少生育学(即基因)上的联系,很容易视作契约式的亲子关系。
有些收养人出于一时的热情收养但对收养其实并不了解,他们很多人有一种观念:“你没有父母,收养你是我善心是做好事情,你应该感激我。”这种收养到了后期,很有可能会出现收养人遗弃被收养儿童,或者侵害被收养儿童的情况。
《鲍毓明案牵出送养黑产:知乎上有送养信息小孩售价10万起》
当然也有一小部分是自身并非不孕不育,但因为担心风险和疼痛,而选择代孕的富裕家庭。
代孕不仅可以产生基因后代,孩子跟自己有“真正的”的亲子关系;而且可以更“人性化”地筛选性别或健康条件等。另外,代孕得到的孩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移目标家庭的父母的关注点,对LGBT群体而言更是如此,不过这并不是否认他们对孩子的感情。
目前而言,规模化商业代孕的流程是很详细的。包括筛选目标家庭、配对妊娠人以及确保妊娠人的知情同意。在美国,如果按照ASRM的指南来做(大约5/6的机构如此),则会有更少的剖腹产和更少的早产;而在中国,尽管是在灰色地带,流程同样也很详细。区别在于在中国会更强调确保婴儿的安全和健康状况,而很少关心其心理状况。
顾客之中以不孕不育的家庭居多(一般是不孕不育的异性恋家庭,少量是失独家庭,想生二胎但过了育龄的家庭数量有所增加),单身也有但很少,LBGT家庭更少。
代孕妈妈大多是因为有紧急的经济需求才选择做代孕,如家人急病、买卖赔本、紧急债务,学区房首付,买宅基地等。而多余的钱也一般用在自己的孩子身上。
而代孕出来的孩子,从出生到快成年(代孕出现的时间比较晚,所以相关的调查也还没做得更久),与正常生育的孩子做比较:
孩子对自己的代孕出生身份大多表示正面或中性态度,且大多数对代孕母亲有好感,部分有与其代孕母亲保持联系。
历来商业代孕的争论会大得多,而无偿代孕则更少,因此会重点关注商业代孕的问题。
接下来,我将会简单列出并论述一些关于商业代孕正反两方的观点(很可能并不全)。最后再说说我的想法。
商业代孕可以视作是一种工作,代孕妈妈暂时性地出租自己的子宫,有劳动、身体和情感上的付出,因此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。
代孕妈妈选择代孕是自由的,她们有控制自己生育的权利。她们在普通工作如流水线工人和代孕之间选择了后者,这是她们的自由。
代孕确实有可能对代孕妈妈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,甚至可能会有生命危险(死产)。但其实很多工作也同样会有工伤的风险,因此不能说因为会有受伤的风险而反对;而且,这部分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也由其报酬所弥补了,高工伤的工作一般报酬或工伤赔偿也高。
代孕出来的孩子并不是一件商品,而是给目标家庭的一份礼物,为他们带来了有着基因联系的孩子。而且情感是没法买卖的,能够买卖的是有可能能够培养出这些感情的时间和精力,有一部分报酬也是来源于此。代孕妈妈会认为自己是在“做好事”,并能从繁重枯燥的家务中脱离出来。
商业代孕是物化了女性,是将女性的身体当作是工具来赚钱,对女性的自由和尊严都是一种极大的损害。而且她们得到的报酬远远少于应得的,大头都被中介和医生拿走,这是对代孕妈妈的一种剥削。
代孕妈妈的选择不是真正的自由,选择代孕的母亲一般经济条件很差,甚至也有一些是在家人的逼迫下才选择去代孕,她们虽然有表面上的自由,但实际上并不自由。
商业代孕让婴儿变成了商品,是在买卖婴儿。以及贬低了人类情感的价值,买卖代孕妈妈和婴儿的感情。
如果代孕合法化以后,会对女性的压迫更大,可能会有更多的女性被逼着去做代孕。
代孕这一技术挑战了固有的家庭观念:谁是母亲?以及是否一定要有一个真正的母亲?更进一步,母亲一定是女的,父亲一定是男的吗?也许以前这些问题都不是什么很重要的问题,但现在传统的观念已然受到了挑战,社会上的观念是否应该有所改变呢?
当我们谈及自由的时候,是有两种自由的。一种是形式自由,而另一种是实质自由。形式自由顾名思义就是明面上的自由,因此其要么有,要么无,在商业代孕中,大部分的代孕妈妈都是形式自由的,除去那些被家庭逼着去或者人口贩卖去当代孕的。而实质自由呢,则就更进一步,是要有物质或制度上的保障的,因此其是程度上的。而要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侵害了实质自由?我认为这个是挺难以划分的。再者,如果将代孕视为一种工作,那么其他工作也不完全是实质自由的,也有时长、绩效的限制,而且同样会有工伤的风险。
也有些人认为感情没办法估价,报酬有一部分物化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。但我认为,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,我们都知道,感情是买不来的,代孕妈妈和胎儿的感情不是金钱换来的,而是她在长时间的相处里面自然而然产生的(也有一些代孕妈妈通过说服这不是自己的孩子而没有产生感情),而报酬也是支付代孕妈妈的情感劳动;不过强行将代孕妈妈和婴儿分开确实会伤害到代孕妈妈的感情,但调查也表明只有2%的代孕妈妈会有心理障碍,且一般一两个星期就会恢复正常。而这个问题确实是可以改进的,比如说,代孕妈妈继续给婴儿当奶妈,又或者,定期让代孕妈妈能够看看孩子。
无论是要合法化或非法化代孕,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是,如何更好地对其进行规范。
如果要合法化,那么相应的监管和保障必须到位,确保代孕妈妈是完全自愿的,以及与目标家庭的合同事无巨细以避免可能的纠纷(如目标家庭弃养、意外发生后的报酬等)。为什么要强调完全自愿,这是因为需要防范人口贩卖的问题(如荷兰的性交易是合法的,但是对人口贩卖问题抓得不严,只需有关证件齐全就可经营,导致大量少女被拐卖到那里当性奴);而规范化的合同也是必要的,这样可以保障目标家庭和代孕妈妈双方的权益。
而如果要非法化,完全将这个灰色地带连根拔除,则也需要安置好现在的从业人员。如像印度,2016年非法化代孕,而又不能物质和法律上去保护目前仍在孕期的代孕妈妈,没有帮助和补贴,导致这些代孕妈妈只能跑到尼泊尔继续代孕,而在尼泊尔代孕是半地下的,代孕妈妈在那里受到了更大的剥削。而且,因其需求市场是实际存在的,很难彻底禁止。所以目前的代孕行业要么转移到全地下,要么就转移到还未非法的外国。就好像性交易一样,虽然在中国大陆是非法的,而且也会时不时地去打击,但是这个行业并没有完全消失,反而在地下不断发展,无法完全掐灭。而且在地下的话,没法监管和规范,对相关从业人员或客户都没有足够的保障,也难以避免像人口贩卖的问题。
很多人都会担忧,如果代孕合法化之后,会有更多的女性遭到压迫,被逼着去做代孕。但这其实是更大的社会问题,是因为这个社会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做得还不够好(甚至连好都称不上),所以大家会放大化这种焦虑和担忧,而事实上,这样的案例不具有普遍性,以及,像我前面所说的,这是社会的问题,而不是代孕本身带来的。
我个人更倾向于将代孕合法化,一来是因为客观的需求市场是巨大的,禁止是不可能完全能够禁止的;而合法化之后可以对该产业进行更好的监督和管理,有希望能够更好地保护好代孕双方的权益。
【注:以下这一段是经读者提醒后进行增补,之前没这一段就直接引用,导致可能会有误解】:
而不论是合法化还是非法化,都需要确保代孕妈妈非罪化,因为她们很多都是被经济原因、社会或家庭压迫等逼着去做代孕妈妈的,虽然也有人是单纯出于做善事的目的来当代孕母亲(但其比例是很少的)。正如恩格斯下面的这段话:
在卖淫现象不能完全消灭以前,我认为我们最首要的义务是使妓女摆脱一切特殊法律的束缚。在英国这里...妓女还是经常遭到警察的卑鄙敲诈...决不应该损害她们的人格,也不应该损害她们的尊严.....在探讨这个问题时,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作为现存社会制度牺牲品的妓女本身的利益,并尽可能地使她们不致遭受贫困。
恩格斯《致倍倍尔的信》
现实来说,2016年从草案中删去“禁止代孕”,意味着国家立法层面还未达成共识,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,也意味着,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(最少5至10年)仍旧是灰色地带。那么现在可以做的是什么?
一个是相关的田野调查仍要继续做下去,而且是越多人关注和调查越好,让社会知道在中国大陆代孕行业真实的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;
另一个是社会需要有几次大的辩论,让不同群体、不同观点充分展示出来,从而希望达成一个对各方都相对平衡和认同的共识,那么之后的立法也才会更容易推进。
不过以我的理解,之后的立法会是最坏的情况,即选择全面非法化代孕,但又无法将代孕行业打击殆尽,然后整个产业就从灰色转到了黑色,之后就没什么讨论的声音了……好像悲观了些,但是,目前来看这是最可能的结果。
代孕这个话题比较大,写完之后总感觉,写得还不够。因为觉得自己找的资料虽然也不少了,但是仍觉得很欠缺,而且也没有很好地把这些资料整理和归纳齐全,再加上自己对于商业代孕的很多观点和问题都还没谈到,但又不知道怎么去展开。所以,寄希望于大家在评论区多多提问和发表自己的观点,延伸本文的内容,那么鄙人的这篇拙作就算是完成任务啦
在〈Big topic: 代孕〉中有 2 則留言
假如按照你的理论,代孕是十个月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劳动,显然这是违反劳动法的。
按照这一工作的理论,为什么不能合法“聘请”合适的供体,使用他的身体来培养干细胞,来做“干细胞”提供者呢?这个需求也是巨大的。或者我可不可以在没有等到合适肾脏的时候,“租借”你的肾脏十个月,来为我做体外透析?
假如对身体器官的出租出卖也算合法工作或者边界模糊的话,就可能会出现像印度一样穷人靠出卖器官换钱的状况。
而且这会导致贫困女性滑向巨大的深渊,将兜底的法律往出卖身体移动。当你贫困潦倒,身负债务时,你仍然有一项无需任何特殊技能就能胜任的“合法工作”。就好像印度出售器官的中介,甚至有丈夫带着妻子去出售肾脏的。在贫困下谈“自愿”更多是无奈,法律应该做的是兜底,避免他们滑向更深的深渊。
像马克思的信,我个人理解是减轻法律对妓女的惩罚和歧视,重点惩罚嫖客。而不是创建“合法”的剥削。
至于说到需求,我个人是认为自我认知是lgbt的等同于自愿放弃自己生育后代的。目前也只有男同性恋存在无法生育的问题,这个完全可以领养代替。当然志愿者代孕,乐于助人不涉及商业的我个人没有任何意见。
擅自将你的留言分为了三部分来进行回复。
1.假如按照你的理论,代孕是十个月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劳动,显然这是违反劳动法的。
按照这一工作的理论,为什么不能合法“聘请”合适的供体,使用他的身体来培养干细胞,来做“干细胞”提供者呢?这个需求也是巨大的。或者我可不可以在没有等到合适肾脏的时候,“租借”你的肾脏十个月,来为我做体外透析?
假如对身体器官的出租出卖也算合法工作或者边界模糊的话,就可能会出现像印度一样穷人靠出卖器官换钱的状况。
而且这会导致贫困女性滑向巨大的深渊,将兜底的法律往出卖身体移动。当你贫困潦倒,身负债务时,你仍然有一项无需任何特殊技能就能胜任的“合法工作”。就好像印度出售器官的中介,甚至有丈夫带着妻子去出售肾脏的。在贫困下谈“自愿”更多是无奈,法律应该做的是兜底,避免他们滑向更深的深渊。
【Reply】:之所以要把代孕视为一种工作,是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代孕妈妈的权益,而且要承认它的价值。而以现在民法典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来看,的确很难合法化代孕并将其视为工作的。但如果真要这么做,法律上其实也可以操作,那就是利用劳动法第四十二条(三):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,则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限制,即专门为代孕立法,使其合法地成为一种特殊工作。(再强调一次,这只是理论上可行,实质上我并不认为国家立法会推动代孕合法化)。
至于你说的干细胞培养体,以及租用肾脏做体外透析,例子可能不是很恰当。干细胞一般都是用培养液培养,这样才可以用激素来调控其分裂分化的方向;而体外透析现在医学上就有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,不可能说找一个人的肾脏来做透析(这样做甚至还有免疫排斥的风险)。
更好的例子可能是肾脏交易。但是肾脏交易又好像不是长期劳动。暂时没想到比较类似的例子。那就先顺着你的类比讲吧,现在权当有人租用他人的身体来培养干细胞or长期借用肾脏来做透析,实质上就是回到了物化身体的问题。但老实说,社会上的工作都是在物化人诶,人在工作时,必须先物化身体,把身体当作劳动工作使用,进而获得劳动的成果或报酬。
而代孕跟肾脏交易等出卖自己的器官所不同的是,交易器官是永久性转让,而代孕只是一段时间的出租。另外,代孕母亲出粗子宫的同时仍有情感和身体上的劳动,和承担着流产、早产之类的风险,这是跟交易器官很不一样的地方。所以我并不认为交易器官可以视为工作。还有一个可以类比的就是性交易,性交易同样要出租自己的身体,而我的确也认为性交易是一种工作。性交易合法化和非法化的结果,只要有了解过就知道,非法化下的地下产业对性工作者的剥削和伤害更大;而合法化后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也会导致人口贩卖等问题,而那些合法化之后有配套相关的监管措施出台,性交易双方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。我更支持合法化的原因,也是因为这个。
另外,我想说,处在社会底层的人并不会真的很在意所谓的自愿或者尊严。比如在印度,贫困下,他们本身就在被剥削被压迫,并没有任何的选择,往往只能两害之中取其轻。16年还没非法化代孕之前,要么去工厂被剥削被侵害,或者选择当代孕母亲,绝大多数都是乐意去当代孕母亲的;在社会没法保障她们的生存时,她们不会感谢法律让她们免除代孕的剥削,反而会被迫或自愿地跑到其他国家继续做代孕。希望在考虑问题的时候,能够也能将社会底层目前的现状考虑进去。一面说为了避免滑向深渊,另一面社会又没有提供足够的帮助给她们,那么她们还是会被其他所剥削所伤害的呀,生存状况并不会变好,反而会更差。
2.像马克思的信,我个人理解是减轻法律对妓女的惩罚和歧视,重点惩罚嫖客。而不是创建“合法”的剥削。
【reply】:他的原意的确是这样,我没解释清楚就引用是我的问题,导致产生了误解。我本来是想说无论如何,代孕妈妈必须非罪化,但后面忘记写了。感谢提醒,之后会增改这部分内容。
3.至于说到需求,我个人是认为自我认知是lgbt的等同于自愿放弃自己生育后代的。目前也只有男同性恋存在无法生育的问题,这个完全可以领养代替。当然志愿者代孕,乐于助人不涉及商业的我个人没有任何意见。
【reply】:
我个人完全不认同“自我认知是lgbt的等同于自愿放弃自己生育后代”的观点,除非有相关的调查结果作为佐证(which我没找到有),否则我会当作是你自己的刻板印象或想当然。
领养这个我已经说过,领养的确是大部分lgbt的选择,但选择代孕的也有他们的理由(不想领养酗酒或吸毒品的人的孩子,或者想要有基因上的联系的孩子等等)。
除非有可能将所有人的想法都改变,让所有不孕不育和想生自己孩子的lgbt家庭选择领养或通过配子捐献来怀孕,否则这种需求就会一直客观存在着。